非法证据不可“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建平
在税务稽查和税收日常管理中,一些税务人员采集证据时取得证据的方式、行为不合法,又引用和依据这些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造成当事人对税务案件的处罚不服,因而时常提起行政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非法证据”是法律上特有的名词概念,是指侦查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效力,往往由于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行为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否定。
我国的诉讼程序法律中对怎么收集证据有十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进行搜查时,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等等。
税收法律法规对此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税务人员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检查。
但是,在现实中常常发生违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以下便是几个案例。
案例1:税务管理人员怀疑某纳税人有偷税嫌疑,就时常在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附近监视。有一天,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后,正在开收款收据,这名税务管理人员便冲进柜台里面,从该纳税人手中缴获了一本正在开具的收款收据,还从该纳税人的钱柜中搜出几本收款收据。并按此收款收据中记录的数据进行补税、罚款。
案例2:某税务局管理分局对某街道的个体业户进行日常税收检查,一税务干部检查到某一纳税人时,看到柜台上有一些简易登记账本,账本上记录了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税务干部粗略算了一下,发现销售额与税收定额明显不符,就对店内一个只有12岁的小女孩说了一声,拿走了该纳税人的经营账本。后来,该税务管理分局据此对该个体工商户补税、罚款,并调整税收定额。
案例3:某税务局稽查局在调查一件偷税案件中,找当事人来作调查询问笔录。在询问的全过程中,只由一个办案人员独立完成,而在记录中却挂上该局局长的名字或其他办案人员的名字;还有的在税务文书送达程序中,只有一个人去送,却写着两个人的名字等。而这些都作为办案的重要证据收入档案,用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和处理。
从以上案例来看,税务人员在执法或行政管理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不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一人上岗、一人办案、一人送达,收集证据的程序上不合法等行为。这些行为引发了一些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的被行政复议机关纠正,有的被人民法院撤销,有的还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诉讼证据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内容,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不遵守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无论怎么有利于税收工作,无论怎么有利于办理案件,都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视为非法证据。